蒙古人進入中原後,用金國的太和法判案。元朝建立後,詔令禁止金律,制定法律,先後頒布了《至尊元新體》、《奉先宏綱領》、《大元總制》、《至尊正條閣》等法律。元代的法規基本內容沿襲了唐律,形式沿襲了宋律的編纂,但稱之為條,所以元代的法規多為條和例的編纂。而且往往在壹個案件前面加上“諸”字,即成為壹個獨立的條文,所以內容復雜,容易使官員作弊犯罪。明太祖朱元璋曾以臺灣官員評論元朝的法律說:“元朝的條條框框眾多,危害極大”(卷136,刑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