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違法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