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有工資福利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降低原工資福利待遇,勞動者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以計算長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