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離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未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壹條* * *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