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沒有經過正常程序離職。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壹定損失的,可以要求員工進行壹定的賠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起(從入職第二個月起,最長11個月)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仲裁時效為勞動者辭職之日起壹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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