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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參與者需要達到哪些合適的標準?

您好,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辦法》(2018修訂)第十五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參與者資格審查制度,對參與者進行盡職調查。合並方不得是金融機構或其他從事貸款、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股權投資、個人借貸等業務的機構,也不得是上述機構發行的產品。符合壹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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