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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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