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上,員工在工作時間外出應聘,只能界定員工的行為屬於脫崗或曠工,可以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只要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要求,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員工的擇業自由。所以,在職期間不放簡歷,不通過其他任何渠道求職,顯然是違背法律的規定和精神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