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繳納社保
2016,李師傅入職武漢某公司。入職時,公司與李師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要求他在合同中寫下“本人自願不參加繳納社會保險”,並承諾以工資形式向李師傅繳納社保金額。對此,李師傅本人當時沒有異議。
2021年2月,李師傅提出公司可以為他繳納社保,但公司拒絕了,因為李師傅簽了放棄繳納社保的書面協議。李師傅向武昌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武昌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師博古代理此案。
9月8日,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向武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提出三項仲裁請求:壹是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為李繳納社保;第二,公司支付李師傅年假工資;第三,公司向李師傅支付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