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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願辭職的補償標準

員工自願離職補償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壹般按照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約,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員工自願辭職的情況下,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尤其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員工自願辭職的實際情況支付相關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的。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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