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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應適用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可以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第壹百四十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不執行仲裁裁決的;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二)、(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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