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原民辦代課教師自查審核後進行人員核對,對符合條件的60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的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補貼標準為工作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補貼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月補貼800元;工作10-19年的,每月補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各市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市制定,所需資金由各市縣自行籌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三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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