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誌願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三條* *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就近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系點,接受法律援助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十四條* *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