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刑事案件的管轄是以犯罪地為基礎,居住地為補充的制度。
。壹般在案發地法院審判後,當地派出所已將其送往附近監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