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月息3%有法律支持,債務應該還清。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借貸雙方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在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補發債權憑證的,若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可將補發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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