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公共客運應當適應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和公眾乘車需求,與道路運輸相協調,堅持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確保安全暢通。
2、為了加強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維護城市公共客運秩序,方便人民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3、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公共客運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客運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4、應根據城市公共* * *客運發展規劃和城市公共* * *客運站、場、廠的設計規範要求,安排好城市公共* * *客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