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