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