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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棉法律法規

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纖維廢料、纖維制品廢料和經過脫色、漂白後的再加工纖維不得作為絮用纖維制品生產、生活的原料。除了依法對非國內使用的纖維產品進行標識外,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添加“非國內使用”的警示和“加工國內使用的纖維產品不得使用”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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