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的,有條件的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有條件的應邀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人家屬拒絕屍檢,或者拖延屍檢超過48小時,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負責。”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亡原因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