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煤礦重大安全隱患鑒定辦法》第三條“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礦山年產量超過批準的礦山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月產量計劃的10%;
(三)三個(含三個)以上采煤工作面或五個(含五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布置在壹個采區的同壹煤層中;
(四)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和提升運輸設備維修計劃或未按計劃進行維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