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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法律規定

尋釁滋事罪只有行為惡劣、情節嚴重或者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按壹般違法行為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涉嫌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致使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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