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不符合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二是要求施工單位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三是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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