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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的局限性

每壹個法律規範或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實在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甚至在整個法律體系沒有提供任何解決利益沖突基礎的情況下,法官都會變得無所適從。

法律不可能涵蓋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約束也需要道德、規章制度、行政等等;

法律發揮作用的前提是有強制力作為後盾,需要壹個知法、守法、護法的社會環境;

與社會現象相比,法律壹般是滯後的,往往是出現時間較長、對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社會現象才提到立法層面;

法律的呈現是利益協調的結果,制定遊戲規則的人的出發點和素質將決定法律的性質和水平;

法律的運行需要很高的成本;

執法水平將是壹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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