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二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屬於違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管執法檔案並保存完整。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利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記錄執法活動的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