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民事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或者偽造。”該法第120條規定了侵犯姓名權的民事責任,從而為保護姓名權建立了完整的法律規則。自然人成年後,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更改姓名。如果別人無故阻撓,就構成侵權。
——以上是總原則,在入學、結婚、離婚等任何壹個環節都有充分保障。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就是上述立法意圖的體現。有權根據規定決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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