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
在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之前,特許人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不當使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因合同關系知悉特許人的商業秘密的,即使在合同終止後未訂立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被特許人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披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特許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