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傳播權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他人以壹定方式傳播其作品的權利。這裏的通信方式通常是無線廣播和有線廣播。其中,無線廣播包括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廣播衛星;有線廣播包括有線電視、閉路電視、錄像廳、餐廳、酒店等公共場所的音頻系統廣播。廣播權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壹般的文學作品,還包括戲劇作品、電視劇、音像制品等。但既然廣播離不開這些國家的財產,比如電臺、電視臺的發射設備,那麽壹般情況下,作者應該通過許可的方式讓電臺、電視臺行使這壹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
上一篇:氣象局雷達站的輻射範圍是多少?下一篇:住所的法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