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九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十壹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