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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

法律解析:因刑事侵犯人身權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發現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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