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信用證明材料和養殖技術條件說明。
2.復習。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的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劃界,核實相關情況。
3.認可。經審查,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並發給養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