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電磁輻射汙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通知可能受到電磁輻射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環境保護部門接到電磁輻射汙染環境的報告後,應當進行調查,責令產生電磁輻射的單位采取措施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