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所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保密條款。基於長期保密的需要,企業也可以與員工約定離職後的保密限制,但這樣的條款必然會對員工以後的工作產生負面影響,所以企業應該采取補償措施,比如支付保密費。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妳的情況相當於此),原公司無權要求妳離職後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因為妳已經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了。
當然,為了保密,企業也可以和妳協商保密事宜。這次談判是基於雙方的意願。我建議妳根據企業對妳的限制提出賠償要求。原則上,妳得到的補償與妳泄露信息企業向妳索要的補償相對應,以體現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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