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的角度看,遺失物對失主來說是遺忘物,但對拾得人來說應視為無主物。雖然在獲取這個東西的整個過程中有壹種心理反映,但是其行為不屬於我國刑法的調整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損人利己的法律事實。另外,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將他人遺忘物據為己有,拒不交出的,按侵占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