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成員涉黃,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成員超過30人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群主要坐牢,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性: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利用互聯網組建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團體,成員在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組織者、管理者、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