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想而知,漢朝的法制壹直是儒家的,它給法制帶來了變革,把儒家的道德精神註入到法律和法令中。它使法律具有了倫理法的性質,即在司法實踐中以儒家思想作為立法、註釋和定罪量刑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漢代統治階級以“引經入獄”、“引禮入法”的方式將儒學貫徹於立法、司法、守法的全過程,使儒學成為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部門的基本原則和靈魂,使儒學倫理獲得法律效力和權威。作為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當時的封建法律制度已經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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