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單位有權要求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2、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3、發現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出現危機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4、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重要任務。
5.有權及時取締和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