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援助辦案程序》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審理依法終止或者撤銷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