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已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自身原因導致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註銷其註冊並予以公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註冊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註冊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