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締約程序法規定,下列人員談判和簽署條約無需出具全權證書:
(1)國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
(二)與所在國談判、簽訂條約的中國人和中國駐該國使館館長;
(三)談判和簽署以本部門名義締結的條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部門負責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派代表參加國際會議或者國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或者國際組織內的條約談判。實際上,總統不需要簽發簽署條約的全權證書。
其余的不需要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