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五十五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