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曠工的依據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在職職工處理規定》是指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提出的辭職。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