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
第二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臨時出境的,不扣除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