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待證明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對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所要證明的事實有關,其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