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認定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主體條件:利害關系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法人。(2)對象條件:1。有壹個事實是下落不明。以防洪水、地震和戰爭。如果妳知道某人在某個地方,即使他很久沒回來,妳也不能認為他失蹤了。2.妳壹定失蹤兩年了。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3)形式要求:申請必須是書面形式,不允許口頭申請。必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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