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五)視聽資料;(六)電子數據;(七)證人證言;(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