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公告,包括被征用土地的用途和位置;
2、土地現狀調查確認書,包括土地現狀調查;
3.征求意見,包括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
4、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準機關、被征收人、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登記事項。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