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是征收增值稅的暫行條例。征收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新的增值稅條例及細則修訂後將於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2017 12、國務院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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