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達到解散的條件就失效了。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根據該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對贈與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贈與合同。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有權處分贈與的財產並自願贈與他人,贈與合同經贈與人和受贈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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