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雙邊沖突的規範是,某壹涉外民事關系受國內法管轄還是受外國法管轄並不直接,只是提供了壹個抽象的連接點來指導準據法的確定。
(3)準據法重疊適用的沖突規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連接點所指向的國家的法律的沖突規範,“範圍”所指的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必須同時適用。
(四)準據法的選擇是指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連接點的沖突規範,但只選擇適用其中壹個連接點所指定的國家的法律。可以分為兩類:1,無條件選擇準據法的沖突規範;2.有條件地選擇適用準據法的沖突規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第三條當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